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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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規定有哪些?

共同財產是夫妻生活期間擁有的財產。在結婚後,夫妻雙方應該把夫妻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劃分清楚,避免造成雙方間的矛盾。夫妻離婚法律認定的共同財產應該由夫妻平分,那麼共同財產又該如何認定和劃分呢?下文對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規定有哪些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一、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已經失效了,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共同財產的定義

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

包含: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共同財產的範圍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上文對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規定有哪些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需要進行認定,夫妻的共同財產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共同財產,被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後如果離婚也應該是雙方平分共同財產。夫妻間應該把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劃分清楚,以免日後造成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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