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分配要出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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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分配要出什麼手續?

實踐中,許多夫妻在結婚之後會發現雙方在各方面並不合適於是選擇離婚。但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會有一部分共同財產,這部分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應進行分配,離婚財產的分配可以由雙方協商,也可以起訴至法院,由法院裁決夫妻離婚財產分配要出什麼手續?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夫妻離婚財產分配要出什麼手續?

夫妻離婚時,可以選擇協議的方式對財產進行分割,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由法院判決財產的分配。不同的離婚方式需要的的手續資料是不同的。

(一)協議離婚,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需要攜帶的證件有:

1、結婚證;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3、離婚協議書;

4、各帶兩張1寸的近期半身照。

此外,雙方當事人因為是協議離婚,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雙方是否自願離婚進行審查,因此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辦理。同時,雙方當事人所攜帶的離婚協議書數量應該為三份,且離婚協議書應當就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等問題達成一致認可。

(二)訴訟離婚,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應當攜帶的證件有:

1、結婚證;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3、生效的法律文書(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4、各帶兩張1寸的近期半身照。

另外,因為當時人選擇的是訴訟離婚,所攜帶的法律文書是其最好的證明,因此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再進行審查,所以即使只有一方到場,仍然可憑法律文書辦理相應地離婚手續。

在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當事人雙方就可以根據協議或裁決書的內容對財產進行分割了。

二、離婚財產分配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夫妻離婚時,如果雙方選擇協議離婚,關於財產的分配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作出説明,在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等手續時就可以憑藉該離婚協議書辦理相關手續了。同理,法院裁決書同樣可以作為辦理財產分配手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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