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因出軌離婚財產分配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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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對因出軌離婚財產分配是怎麼規定的?

在現代社會,夫妻雙方大部分都是自由戀愛而結合到一起的。男女雙方都追求和諧、坦誠的夫妻關係。但是如果有一方在婚內出軌了,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對財產的分配還是按照夫妻雙方平均分配嗎?本文對因出軌離婚財產分配的問題進行解答。

一、法律上對因出軌離婚財產分配是怎麼規定的?

一方出軌離婚不影響財產判決,而是按照正常法律程序進行財產分割。 一方有外遇,如達到了重婚或公開非法同居的程度,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這種情形,法律上不作評判。我們通常説的外遇,一般不構成《婚姻法》上的過錯。 《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個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説外遇的情況,只有達到這個程度時,《婚姻法》才把它作為一種過錯。其他的外遇情況千差萬別,儘管都破壞了婚姻家庭的穩定,也違反了夫妻忠誠的義務,但法律在財產分割上不作評判。即不會因此而判決有過錯的一方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句話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着必須平均分配。

三、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一)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説,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二)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三)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綜上所述,因出軌離婚財產分配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如果有實際證據的話,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補償。雖然在法律上沒有對婚內出軌進行明文規定處罰標準,但是對另一半的忠誠確是夫妻生活的最基本的要求,從道德方面來説是不正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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