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離婚財產分割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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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離婚財產分割法律規定有哪些?

出軌離婚財產分割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2018出軌離婚財產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1)雙方協商決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説,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

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婚後個人財產怎樣分割?

(1)婚後的財產不一定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也有屬於個人的財產,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如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這些個人財產不會因出軌等錯誤而進行分割,仍然屬於個人所有。

《婚姻法》第18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怎樣分割?

婚後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沒有約定的,法院應以保護孩子和女方的權益為前提酌情裁量。遺憾的是,以出軌方對夫妻感情破裂具有過錯而主張多分或獨佔共同財產並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適當傾向於無過錯方。

根據《婚煙法》第17條、《婚姻法解釋(二)》第11、12條規定 這些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包括:

1、任何一方的工資、獎金;

2、任何一方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3、任何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4、任何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5、任何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6、任何一方知識產權的收益(婚內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7、任何一方所繼承或贈與(繼承或贈與沒有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所得的財產。

對於出軌離婚的情況按照過錯方進行財產的分割以及撫養權的分配。法院在進行財產的分割時,對於出軌的一方,屬於婚姻關係當中的過錯方,在進行財產分割時會實行少分或者不分政策。在撫養權的分配上也會更加考慮無過錯一方來撫養子女,出軌一方只擁有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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