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發生矛盾後轉移財產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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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發生矛盾後轉移財產合法嗎?

一、離婚發生矛盾後轉移財產合法嗎?

肯定是不合法的;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通常情況下離婚,兩人應該平分財產。但是在這個事件中,通過柳卉請人拍到的照片和種種事實表明,離婚是由於汪強的婚外情引起的,汪強是屬於有過錯的一方。根據《婚姻法》的解釋,有過錯一方應該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在這個事件中,如果汪強和其情人已經登記結婚或者對外以夫妻名義自居的話,還應該判其重婚罪。

關於汪強對財產的轉移,柳卉在自己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規定的取證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請法院取證。比如對於股票來説,可以去查其操盤記錄,如果股票已經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説出轉移到了什麼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轉讓並且其所得用於了家庭開支,則屬正常。如果是離婚前不久才轉走,則屬於惡意轉移,法院會給予追究。

此外,《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此案件中,汪強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的情況,因此,柳卉不僅應該分得共同財產,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注: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該條是新婚姻法規定的關於離婚時無過錯方請求過錯賠償制度的規定。

確立過錯賠償制度有利於制裁實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為的有過錯當事人,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有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內容。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如果離婚的過錯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償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或精神損失。”

離婚時的過錯賠償涉及對多種損害的賠償。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會涉及人身傷害,還可能發生財產損害,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發生矛盾也是不能進行轉移財產的,而且此行為也會負法律的責任,作為受害方是可以有權利要求分割財產或者進行把財產凍結,只要有證據,那麼法院就會進行主張;所以,夫妻之間的財產一定要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則來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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