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財產分割欠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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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財產分割欠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起訴離婚財產分割欠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院判決離婚財產及債務分割,屬於共同財產和債務的,由雙方平均承擔。而屬於個人部分的,由個人承擔。夫妻在婚姻存續期內的工資收入、經營所得等,都是共同財產。財產分配一般是主要的糾紛問題,那麼起訴離婚時法院一般怎麼分配夫妻雙方的財產了。

1、 離婚協議可以返悔嗎?

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具此,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根據解釋(二)的立法本意,離婚協議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旦訂立,立約雙方即應當遵守,但合同法規定了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如果當事人對於離婚協議訂立後一年內,由於履行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沒有致使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後,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請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釋(二)中的“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提交的“協議”,是已經生效的協議,而不是指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籤訂的“離婚協議”。在沒有離婚之前,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沒有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不能作為人民法院作為離婚財產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據,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充分參考。

2、 離婚時,能否返還“禮金”?

“禮金”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流傳下來的習俗,雖然不被法律讚許,但誰也避免不掉。筆者二OOO年結婚之時,也曾給過愛妻一千零一元(千里挑一)禮金:),當然,那時已流行萬里挑一甚至十萬裏挑一了。正因為禮金數額巨大,凝含有饋贈者甚至饋贈者父母的畢生心血,因此,當夫妻雙方反目時,饋贈方往往要求對方返還。

對於禮金是否可以返還,以往的司法解釋較為籠統,大概處理原則是禮金是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尚短,可以“酌情”返還,如果結婚時間已較長,則返還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訂的解釋 (二),規定的更為具體,明確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

其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其二: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禮金是婚前給付的,並且給付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既便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如此明確,仍存在法律問題。誠然,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便已經在一起同居了,禮金仍然可以返還,甚至可以説是全部返還,但是,對於婚後一方給付禮金的行為,仍雖然法律爭議:

(1)婚後,一方給付另一方禮金,是否共同財產的問題。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贈與均為共同財產。那麼,一方給付另一方的禮金,也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贈與”,這部分“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雙方對部分財產的“約定”?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贈與方還可以拿到禮金的一半;如果是對財產的特別“約定”,則只能屬於受贈方。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宜,理由是,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約定財產需採用書面形式。因此,只要當事人送禮金時,沒有附上書面形式以表決心,就應當屬於共同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給付另一方禮,是否共同財產的問題。同上理由,結合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該贈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3、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於什麼是“共同財產”,可不是像一般當事人想像的那麼容易認定其範圍。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 工資、獎金;應當指出,這裏面的工資包括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財產局一九九O年第一號令《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生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這裏不包括明確只屬夫妻一方的贈與或遺贈。比如説,男方父親臨終前留下遺囑,特別指明其過世後所留財產只給於男方一人所有,則該部分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不能享受權益。呵呵,因此,看到這篇文章的讀者可以根據這條法律規定“留一手”哦。贈與也是一樣,如果贈與人明確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贈與財物,另一方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一條款是“兜底條款”,列舉式的法律條文自然不能包括萬象,總歸怕有遺漏之處,因此,留出個布袋口供法院在實際處理案件時自由裁量。但正因為該條有不明確具體之處,因此,實踐中難以把握。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不僅要分割共同財產,還要承擔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欠下的債務,一般來説應該由共同財產來償還夫妻債務,但是如果一方有意義的,比如債務沒有用到夫妻共同生活上,那麼是可以要求一方承擔共同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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