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轉移財產答辯狀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離婚糾紛轉移財產答辯狀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一、離婚糾紛轉移財產答辯狀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1、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全部家庭財產歸被答辯人所有,所有債務均由被答辯人承擔。《離婚協議書》中,並沒有明確約定,具體在什麼時間辦理房屋過户手續,被答辯人也就沒有依據要求答辯人現在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在被答辯人全面償還債務之前,答辯人也沒有義務將房屋過户給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2、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從《離婚協議書》的整體內容來看,家庭財產歸被答辯人所有是其權利,所有債務均由被答辯人償還是其義務。被答辯人現在僅憑《離婚協議書》主張辦理房屋過户,是故意對《離婚協議書》進行斷章取義的理解,更違背了簽訂《離婚協議書》之時和被告一致同意在清償完所有的債務之後再辦理房屋過户手續的約定。從《離婚協議書》的整體內容上看,原告享有家庭全部財產是附有義務的,這個義務就是承擔並償還所有的債務。被答辯人應該在償還完全部債務之後,才有權主張辦理房屋過户手續。這不僅是《離婚協議書》整體內容所體現出來的真實意思,更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當初能夠協議離婚的前提。否則,答辯人怎能同意所有的家庭財產都歸被答辯人所有?答辯人就是不願意也沒有能力承擔債務。被答辯人在尚有近400萬債務沒有償還的情況下,就先要求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完全沒有履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償還債務的義務,這樣的主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3、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償還所有債務之後,才有義務將房屋過户給被答辯人。

如果現在就將房屋過户給被答辯人,答辯人的自身權益將會受到巨大侵害。這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財產分割時,應該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也違背了最起碼的公平和正義。《離婚協議中》雖然明確約定所有債務均由被答辯人承擔,但數筆債務都在答辯人名下(尤其是向銀行借貸300萬這筆夫妻共同債務,是以答辯人名義辦理的),如果被答辯人不償還債務,那麼相關債權人就會直接向答辯人主張債權,這無疑是對答辯人利益的嚴重侵害。因為答辯人沒有獲得任何家庭財產,答辯人也沒有能力償還債務。被答辯人應當償還完所有的債務,這是《離婚協議書》整體內容體現出的真實意思,也是其要求辦理房屋過户手續的前提,更是法律維護的最基本的公平和正義。

二、惡意轉移財產的應對手段

1、民法典

(1)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根據這項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為:一、須以債務人所為的有害於債權人的行為作為撤銷權的對象;二、須以財產行為為撤銷標的;三、須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四、對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必須在債務人與受益人都具有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其撤銷權。

(2)我國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虛構的債務是不真實存在的債務,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但是債務是否是虛構的需要證據證明。

2、民法典

(1)《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在自己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規定的取證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請法院取證。比如對於股票來説,可以去查其操盤記錄,如果股票已經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説出轉移到了什麼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轉讓並且其所得用於了家庭開支,則屬正常。如果是離婚前不久才轉走,則屬於惡意轉移,法院會給予追究。

隨着現在思想的開明化,越來越多的夫妻在面臨感情破裂的時候,都會選擇通過離婚的方式來結束這段感情。其中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最多就是財產轉移糾紛,我國執法部門針對惡意轉移財產的應對手段也是在不斷的更新完善中,為的就是確保離婚案件是主體雙方的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