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現在法院判離婚房產怎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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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現在法院判離婚房產怎樣判?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買的房子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麼在涉及到離婚問題時,夫妻的房產該如何分配?其中又涉及到房貸、債務等等問題,那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解讀一下和現在法院判離婚房產怎樣判有關的一些問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1、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3、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0]19號)規定

1、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在離婚過程中關於房產分割是有兩種情況的,一種是協議離婚時,分配則按照協議規定執行;另一種是起訴離婚時,則有法院按照以上規定進行判決。這就是現在法院判離婚房產怎樣判有關問題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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