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了可以繼承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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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了可以繼承財產嗎

一、夫妻離婚了可以繼承財產嗎

1、如果已經離婚,就不能繼承配偶的遺產。配偶繼承對方的遺產必須以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前提。夫妻已經離婚的,則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即告解除,不再具有配偶的身份,當然不能繼承死亡一方的遺產。

2、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去世後再嫁的,是有權繼承遺產的。根據《婚姻法》規定:“配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地位並不因配偶是否再婚而改變。”這也就是説,寡婦再婚前有權繼承,再婚後仍然有權繼承。如果再婚後的寡婦自願放棄繼承權,法律也是許可的。

二、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如何繼承遺產

夫妻一方死亡的,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從家庭財產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加上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即為死亡一方的遺產。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和義務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

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1)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夫妻對共同財產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夫妻在離婚以後肯定是不能繼承彼此之間的財產的,雙方已經解除了夫妻關係,也就不滿足法定繼承順序上配偶的關係,除非有遺囑明確指明瞭由誰來繼承的,否則都會按照我國的法定繼承順序來對財產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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