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況下夫妻財產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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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夫妻財產指什麼

一、正常情況下夫妻財產指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二、哪些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這些財產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1、公積金

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關鍵在於婚前還是婚後。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先計算出兩人婚姻關係中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總額,再進行分割。如果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因某些原因無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據擁有的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差額來給對方補償。

2、保險

比如,具有理財性質的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後也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是為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説相當不公平,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再比如,人身險(含意外、健康等險種)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這是較有爭議的一點。有案例,某男因患病獲得了公司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綜合險賠付的保險金,在離婚時被認定為個人財產。

3、房產

婚前個人購買的房產當然是歸屬個人,如果是由父母出資一起幫忙買的,就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是父母出全資未登記的,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根據條例規定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後,則根據規定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相應的,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

二是父母出全資已登記的,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是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該不動產過户發生在子女結婚之前,顯然,該房子所有權應屬於子女婚前財產;如果該不動產過户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方名下或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該不動產過户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不動產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但是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公積金不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其次關於保險也不是,因為保險的財產涉及到婚前投保或者是婚後投保的。如果是婚前投保的也是屬於個人的。而婚前購買的房產也是屬於自己的,離婚的時候不涉及到分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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