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寫財產協議書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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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寫財產協議書有效嗎?

一、手寫財產協議書有效嗎?

但是任何法律行為、文書經過公證後可以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如果發生訴訟,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或文書可以直接採證作為證據使用,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也就是説,你們之間的協議是有效的,但為避免因時過境遷當事雙方中一方對協議內容反悔而導致糾紛,若是經過公證的協議就可以直接作為採信證據。對還貸期限較長,為避免這個較長過程出現變故,建議最好辦理公證。對協議文書的公證費用不高,一般也就200元至400元左右。

二、財產分割協議的相關內容

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後,產生法律效力。

按照《民法典》,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民法典》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手寫財產協議書是有效的,相關法規並沒有規定協議公證是必經的程序。所以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手寫的財產約定協議書都是有效的,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不要求必須經過公證。但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協議書能夠減少很多財產糾紛。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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