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離婚時可以自願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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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離婚時可以自願分割嗎?

一、婚前財產離婚時可以自願分割嗎

可以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可以自願分給對方。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一、軍人退伍後離婚怎麼分財產

婚姻法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擴展資料

軍人離婚財產分割案件的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後,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財產分割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該解釋也規定了屬於軍人個人財產的情況: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軍人是具有一定的特殊身份的一類主體,我國對於軍人離婚中財產的分割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如果是軍人的一些補貼費用,那麼是屬於私人的財產的,離婚的時候是不會進行均等的分割的,如果是工資等,那麼屬於共同財產。

離婚之後關於財產的分割,一直都是夫妻之間糾紛的關鍵所在,離婚的財產種類分為共同的財產還有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即私人財產,如果是夫妻共有的財產,那麼離婚之後自然是均等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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