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威脅證據哪些有用?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9W

離婚財產分割威脅證據哪些有用?

離婚必然會牽扯到財產的劃分問題,有些人脾氣暴躁,行為激進,在財產分割過程中不滿意,或者為了讓一方少分或者放棄分割財產而對對方進行威脅。殊不知,這些威脅的話語或者畫面都可能成為其傷害對方的證據。那麼,離婚財產分割威脅證據哪些有用?

一、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請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對第3點: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説明如下:即需要有一定的證據能夠證明遭受家庭暴力或正在面臨家庭暴力的危險,因此受害人要做好證據材料的收集工作,如110報警記錄、對案發現場及身體傷害部位錄影錄像、就醫病例、心理諮詢記錄、求助婦聯人民調解組織、法律援助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等機構的接待記錄,相關證人證言,施暴人威脅的語音,電話錄音、短信、微博、微信、QQ聊天記錄等等。

二、對離婚財產分割有爭議可進行起訴處理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語音記錄,發送的聊天記錄等,這些都是有效的,受害者應當保留在為自己尋求幫助時作為有力證據。另外,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產生分歧的,可以申請起訴,法院會按照婚姻法中的規定及基本原則進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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