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方法有哪些 - 離婚財產分割有什麼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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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方法有哪些 離婚財產分割有什麼注意事項

夫妻離婚解除婚姻關係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就是需要對財產、債務等問題一併作出處理。而涉及到財產分割的時候,講究一定的分割方法,畢竟現在財產的類型比較多,其中也不乏一些特殊的財產,需要運用特殊的方式來分割才行。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離婚財產分割方法有哪些吧。

一、離婚財產分割方法有哪些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離婚財產分割應注意事項

目前我國法律制度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主要依照以下四大原則:

1、照顧原則

《婚姻法》第39 條規定,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判決,即照顧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適用平均分割,隱含着保護無工作、承擔主要家務勞動一方的利益,即無工作一方即使沒有收入來源,但對對方所得的財產有共同所有權,離婚時一般適用平均分割,維護其利益。

2、補償原則

《婚姻法》第40 條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即補償原則。補償原則僅適用於夫妻分別財產制。由於認可了家務勞動及照顧家庭付出的價值,補償原則能夠保障奉獻方的利益。

3、賠償原則

《婚姻法》第46 條規定,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即賠償原則。婚姻法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後果,即由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讓婚姻中的過錯方承擔法律責任,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

4、幫助原則

《婚姻法》第42 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即幫助原則。經濟幫助的實現是有條件的,即在離婚時一方遇到困難,有幫助能力的另一方應給予經濟幫助,如金錢方式、提供住房等。

直接分割、折價補償,具體應該選擇怎樣的方式來分割,當事人需要結合自身的情況來選擇。如果是由離婚夫妻協商分割財產,則可以約定一方淨身出户,不過要是法院對財產分割作出判決的話,則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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