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財產分配程序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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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財產分配程序是怎麼樣的?

企業破產財產分配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清算組提出,經全體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二) 破產財產分配的次數,原則上一次性分配結束,也可以採用多次分配的形式進行;

(三) 破產分配方案的主要內容:

1、 可供用於破產分配的財產總類、總值,已經變現的財產和未變現的財產;

2、 債權清償的順序、各順序的種類和數額,其中應包括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破產企業所欠税款的數額和計算的依據,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應當説明職工安置費的數額和計算依據;

3、 破產債權總額和清償比例;

4、 破產分配的方式、時間;

5、 對將來能夠追回的財產擬定進行追加分配的説明。

(四) 破產財產分配的範圍:指列入破產財產的債權。其債權分配以便於債權人實現債權為原則。

(五) 其他:

1、 將人民法院已經確認的債權分配給債權人的,由清算組向債權人出具債權分配書,債權人可以憑債權分配書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人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 債權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領取分配的財產的,對該財產可以進行提存或者變賣提存價款,並由清算組向債權人發出催領通知書。債權人在收到催領通知書一個月後或者在清算組發出催領通知書兩個月後,債權人仍示領取的,清算組應當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追加分配。

程序適用

1、破產案件適用

破產案件是指通過司法程序處理的無力償債事件。這裏所説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為清算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債務的一種方法,但還有其他方法。中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

破產法設立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序之間,存在一定的可轉換性。在它們之間,當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選擇自由。具體説,包括以下要點:

(1)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3)債務人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

(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後,可以在具備破產法規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5)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2、破產程序適用

破產法第2條規定,破產法的適用範圍為企業法人,這其中不僅包括國有企業法人,同時包括承擔有限責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業法人。與企業破產法(試行)相比較,破產法將適用主體範圍擴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再區分是否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民營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

此外,破產法附則中對於國有企業破產、金融機構破產和非法人組織破產還有特別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企業要申請破產是需要走很多個程序的,而且每一個程序都是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來走,在破產的時候一定要把所有的財產和債務分配清楚,員工的工資全部發放完畢,這樣才算是合法的,自己的企業破產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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