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1W

剩餘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是怎樣的?

一、剩餘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是怎樣的?

剩餘破產財產需要按照先償還債權人債務→股東分割財產的分配順序,債權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領取分配的財產的,對該財產可以進行提存或者變賣提存價款,並由清算組向債權人發出催領通知書。債權人在收到催領通知書一個月後或者在清算組發出催領通知書兩個月後,債權人仍示領取的,清算組應當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追加分配。

二、破產財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債務人可以獨立支配的財產。

從民法意義上説,破產財產必須是債務人享有完全處分權的財產。就會計制度而言,債務人的資產包括所有者權益和負債,所有者權益包括投資者的投資、留在企業內的公積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潤,其對應的財產是債務人可以獨立支配的;與負債對應的財產,若為金錢或其他可消耗物的具體形態,則應屬於可支配財產。

(二)必須是破產程序終結前屬於破產企業的財產。

此要件包含兩層含義:

1、以破產申請受理為時間界限,在此之前已經合法處分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不能列入破產財產的範圍;

2、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和財產權利,也屬於破產財產,如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的債務人清償的債務,債務人獲得的投資收益等。

(三)必須是可以依破產程序強制清償的財產。

此要件也有兩層含義:

1、這些財產必須是根據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用於清償的財產。已經設立了擔保物權的財產,除非擔保物權人放棄行使優先受償權,否則不應作為破產財產處理。

2、這些財產依其性質必須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即可以由法院依法扣押、查封、凍結、變賣。對於國家明確規定的禁止流通物,不得強制執行,因而不得列入破產財產,如槍支彈藥等。

公司的破產可以是由公司的股東之間進行協商之後,派遣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反映公司已經存在很嚴重的負債情況。在破產請求被受理之後,公司不得再與其他的主體建立債務關係,只能從事與財產分割相關的工作。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