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不公會判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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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財產分配不公會判離嗎?

離婚財產分配不公會判離嗎?

如果雙方之間感情卻以破裂,那麼法院會判決離婚的,至於財產分割的問題根據雙方之間財產證據做出判決。判斷離婚與否是要根據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如果對財產分配有異議可以上訴。

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唯一前提條件就是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確實無法在一起生活。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説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應去哪個法院立案?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夫妻之間生活不順,提出離婚的話,如果協議不成,則就要走法律程序。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當事人提出財產分割不公平,法院認為雙方感情破裂證據充分,則可以支持離婚,做出離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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