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不一致法院可否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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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配不一致法院可否判決離婚

一、離婚財產分配不一致法院可否判決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與雙方是否對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沒有關係。雙方對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對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判決,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

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三、法院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四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新法實行以後,除有特殊約定外,所屬權不再隨時間變化,在離婚時也屬個人所有。也就是説,婚前一方的房屋、大型機械或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都屬於一方個人所有,離婚時不予分割。

2、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很多人在離婚時,想要把結婚戒指一類的貴重物品進行分割,這是不被允許的。比如鑽戒,鑽石象徵着永恆,結婚購買鑽戒已經成了年輕人婚禮的標配。無論鑽戒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鑽戒作為女方的個人專用生活用品,鑽戒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另外鑽戒可視為男方對女方的合法贈與,離婚鑽戒無需分割,歸女方所有。

3、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法定私人的補償不算夫妻共同財產,比如軍人的退伍費、職員重大事故醫療費、工傷補償費以及個人保險等均屬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被平分。

4、遺囑或贈與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即使是在婚姻存續期內,其中一方繼承所得的父母的房子或其他財產,在沒有遺囑特別説明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繼承的前提下,一律視為繼承者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被平分。父母出資為自己的子女購買了房屋,即使子女是已婚狀態,此房屋作為贈品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被平分。

5、其他法定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類財產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以及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分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離婚跟財產沒有關係,只要證明雙方是因為感情破裂的,那麼人民法院就會判離婚,如果不可以證明雙方是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指揮進行調解,並且起訴多少次都不可以判離婚。想離婚可以雙方協議離婚比較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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