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怎麼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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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怎麼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

夫妻感情破裂要離婚時,需要怎麼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本文將會詳細介紹那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是怎麼處理比較好!

一、離婚時怎麼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39條確立了分割財產的基本原則,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應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的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予以保護。

除此之外,為了維護夫妻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關係的穩定,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各國的立法慣例,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還要堅持以下原則:

1、有利於生產和生活;

2、夫妻均等分割;

3、照顧無過錯方;

4、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利益;

5、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應由撫養子女的一方代為保管。

二、離婚後發現新的夫妻共同財產能夠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分割嗎?

根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分割”。

同時根據這一規定,離婚時未對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進行分割的,可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再次分割。那麼離婚之後很長時間了才知道那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對這種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再次分割有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呢?目前的司法解釋還沒有對這個問題明確規定,但從相關的法理來看,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時未分割,仍是處於共有狀態。所以要求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因此,原則上,離婚後如果確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是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提起訴訟,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算。

上文通過詳細介紹,對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如何處理提供一個高效合法的方法,希望對遇到這一類法律問題的朋友有所幫助!若是在這方面產生了糾紛,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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