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認定涉及財產少分或不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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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過錯認定涉及財產少分或不分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過錯認定涉及財產少分或不分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過錯認定涉及財產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有下列幾種:

1、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者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

2、夫妻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一方財產的。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可以要求賠償的過錯有哪些

其中一方具有重婚、婚內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有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重大過錯的,無過錯方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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