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少分不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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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財產少分不分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財產少分不分的情形有哪些?

1、離婚財產少分不分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可以獲得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無錯過方請求賠償的情況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三、離婚可以要求退回彩禮的情形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此條件的規定,標誌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除了轉移財產等法定過錯行為之外,正常情況下不應該讓男方或女方不分或少分財產,法院也不能因為當事人是女性,所以就毫無原則的照顧到女方,男女雙方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這件事情上擁有的權利完全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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