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無財產糾紛是什麼意思?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一、離婚訴訟中無財產糾紛是什麼意思?

離婚訴訟中無財產糾紛是什麼意思?

夫妻離婚時離婚協議書無財產分割的意思是:夫妻在進行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步驟時由於無共同財產、者無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不存在生活困難需要幫助的情況、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而不需要進行分割的情況。

二、不需要進行財產分割的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需要包含什麼

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2、男女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無夫妻共同債權。

3、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4、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5、夫妻雙方不存在生活困難需要幫助的情況。

6、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一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三、離婚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司法解釋的這種時效規定有悖於民法的一般原則,前後條文也不一致,在實際生活中亦不盡合理,應當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而司法解釋強調的是“離婚時”或“離婚後一年內”而不是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後的當時或一年內。在離婚時或離婚後一年內無過錯方不一定能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諸如因家庭暴力、虐待等造成身體器官的損傷在離婚時或一年內沒有發現的,一年後診斷出來的,能否提起賠償。

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對離婚後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規定又是“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法條之間不一致,在司法實務中難以合理地操作,不能有效保護受害方的利益。因此,從有效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和法條間的協調角度出發,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應改為無過錯方在離婚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在離婚時或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可在離婚後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之訴,逾期提出訴訟的喪失勝訴權,法律上不予保護。

訴訟期間其實就是當事人的利益保護期限,通常而言都是三年,但是存在例外,夫妻的財產分割就只有一年的時間,所以離婚之後,存在離婚分割糾紛的,應當立即在規定時間起訴,否則權益會受到損害。

離婚如果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必然是因為二者無法達成一致的協商,如果無法達成一致的內容並不是關於財產的分割,而是根據雙方不同意離婚的,那麼法院一般都會先進行調解,之後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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