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後需補交訴訟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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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後需補交訴訟費嘛?

一、離婚財產分割後需補交訴訟費嘛?

離婚財產分割後有可能需需要補交訴訟費,這是由於法院受理案件時,只是初步收繳了一次訴訟費,審理結束後,一般會再次核算一下是否需要補繳或者是退還訴訟費。需要補繳、退還訴訟費的情形如下: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二、離婚訴訟費的繳納規定具體如下: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由於離婚案件存在實施費緩交、案件審理期間增加訴訟標的等情形,故此在案件審理結束之後,原告或者是被告補繳訴訟費的情形還是時有發生的,一般來説,若是需要補繳實施費,那麼法院是會採取書面等的方式,通知案件相關當事人按照流程補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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