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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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就婚前財產來看,一般是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的,對於這部分的財產,要是日後夫妻離婚的話,則也是不能主張進行分割的。當然,就婚前財產我國也是作出了對應的規定,那麼關於婚前財產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婚前財產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由此可知,婚前財產可以由夫妻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十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二、證明婚前財產的程序如何

1、雙方當事人準備下列材料:

(1)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2)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3)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雙方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格。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夫妻財產公證雖然是婚前財產,但是也必須夫妻雙方親自去辦理,不能委託他人去辦,委託他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公證處不予辦理。

3、公證員審核。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有沒有受到對方的欺騙或誤導。在詢問完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夫妻雙方需要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於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於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4、雙方當事人簽名。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我國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一些財產是屬於夫妻婚前財產的,也就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這部分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是不同的,因此進行區分、認定是很重要的。上述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婚前財產法律規定的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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