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注意事項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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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仲裁注意事項是怎樣的?

經濟仲裁注意事項是怎樣的?

經濟仲裁注意事項是需要提交書面的仲裁的申請,並且還需要提交相對應的證據。仲裁開庭的主要程序如下: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是否到庭,並向首席仲裁員報告仲裁庭準備就緒,然後宣讀仲裁紀律。

(2)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身份以及委託代理權限;宣佈案由;宣佈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告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開庭調查,依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其他仲裁參與人的順序,詢問有關產生糾紛的事實;出示有關證據;詢問其他證人。當事實調查完結時,徵求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如同意,即時進行調解,如調解成功即可宣佈休庭、開庭結束。哪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則組織雙方辯論。

(4)如再次調解不成。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當事人陳述完畢後,應暫時休庭。

(5)休庭時仲裁庭對合同糾紛進行評議,並做出裁決意見。

(6)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結束,致此開庭即告完結。

二、經濟仲裁的原則有哪些

1、自願仲裁的原則:主要指當事人是申請仲裁還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當事人選擇。經濟合同仲裁不是經濟審判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願,裁審自擇。

2、分級管理、一次裁決原則:經濟合同仲裁分為縣級、地市級、省、區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內設的仲裁委員會四級。

3、着重調解原則: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據此,調解是經濟合同仲裁的必經程序,是我國仲裁製度的一個特點。仲裁機關受理案件後,在查清事實的前提下,首先要促使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和解協議;調解不成時,由仲裁機關及時作出裁決。

4、仲裁人員依法迴避原則:仲裁庭認為本案不適宜或當事人發現仲裁成員有可能影響公正仲裁時,應退出對該案的仲裁。

5、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仲裁機關處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不論以調解方式還是以仲裁裁決方式解決,都必須全面客觀地進行調查研究,查清事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處理。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無論單位大小、級別高低,都能平等地行使權利,使其合法權益受法律的保護,違法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

目前如果存在着經濟方面的仲裁,那麼必然是需要由仲裁委員會對此進行裁決。同時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在提出仲裁的時候,是需要提交書面的申請書的。當然了,因為是提出仲裁裁決,要求仲裁委員會按照自己的要求進行仲裁,那麼必然是需要提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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