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財產分割協議書範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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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財產分割協議書範文是怎樣的?

一、分居財產分割協議書範文是怎樣的?

1、首部

(1)標題。應寫明“財產分割協議”或“分單”、“分產契約”。

(2)當事人身份的基本情況。分別寫明參加析產的雙方或多方共有人各自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同時還要註明他們相互之間的關係。

2、正文

(1)分產的原因。應根據具體情況簡要寫明具體原因。

(2)具體分配(析產)方案寫明共有人分產的具體方案及所分財產的名稱、數量、位置等。寫明每一個共有人分得的具體財產情況。如果分得的財產較多,要列出清單,分別予以説明,並在分單中具體標明清單屬於分單的組成部分。

3、尾部

立約人、見證人分別簽字、蓋章,並註明立約的時間。律師代書後,也應在分單上寫明自己的姓名及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代書並擔任見證人的,應寫明見證人身份。

二、婚內財產請求分割的情形包括什麼?

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與物權法上的分割共同共有財產是一致的。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規定分割財產的情形就是屬於物權法上的重大理由。

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了一方可以主張分割共有財產的兩種情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這一條款包含了兩個方面的意思:

(1)上述行為的實施者必須處於惡意,試圖獨自侵佔共同財產,如果處於過失實施了上述行為,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財產。

(2)一方實施了上述行為必須危害到另一方的利益。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認為,分居期間取得財產應視作是其個人財產,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四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懸殊的,相差部分多得財產一方以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分居的人員來説的話,他們必須要將自己所擁有的財產做出一個合理的歸屬方面的認定,因為我們國家現在關於同居這種狀態,並不承認夫妻共同所擁有財產,還是按照共同共有所進行分割,所以最好雙方當事人自己寫一個根據財產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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