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財產分割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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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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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協議書
1.首部。(1)標題。應寫明“財產分割協議”或“分單”、“分產契約”。
(2)當事人身分的基本情況。
2.正文。
(1)分產的原因。
(2)具體分配方案。
3.尾部。
立約人、見證人分別簽字、蓋章,並註明立約的時間。
格式:
財產分割協議
立約人:
證人:
財產分割原因:
財產範圍:
分割方案:
立約人:
見證人:
立約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