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喪偶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9W

復婚喪偶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一、復婚喪偶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依據我國《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產分割,有遺囑的應先執行遺囑;無遺囑的或者執行遺囑有剩餘財產的,按照繼承法,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這裏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這裏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這裏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分割原則

1、遺產債務的淸償原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我國採取概括繼承製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權利和義務一併由繼承人李受。因此,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也應當負責償還。

2、遺產債務的淸償方式。對於遺產債務的淸償方式,我國《繼承法》未作出明文規定,但根 據最髙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應當先淸償遺產債務後分割遺產,有特殊情況也可在分割遺產後再解決遺產債務的問題。

3、先淸償憤務後分割遺產。先淸償遺產債務後分割的方式,是指由遺囑執行人或共同繼承人對死者的所有憤務進行清算,並將相當於遺產債務數額的遺產交付給債權人,然後共同繼承人才能按照各自的應繼份分割剩餘的遺產

如果男女雙方在婚後出現了意外情況導致死亡後,也是需要將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那麼屬於死亡配偶的財產則由法定的繼承人進行平均繼承,如果死者在生前定了遺囑時,也是會按照遺囑的內容來進行分割和繼承,當雙方出現了糾紛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