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離婚後隱藏財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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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離婚後隱藏財產如何處理?

一、夫妻之間離婚後隱藏財產如何處理?

夫妻之間離婚後隱藏財產的處理方式為:《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隱匿財產的行為有哪些

1、 在辦理房產證時,以“貸款不便”“未領到結婚證不能共有房屋”等為藉口,將房產證辦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離婚時予以否認;

2、 對於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登記方將房產擅自過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現金等;

3、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買房,實則自己是房產的擁有者,離婚後,再將房產過户到自己名下。

4、 將平時的工資轉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銀行卡內,擅自將自己的存款以現金方式取出;

5、 轉移隱匿炒股信息,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後,套取現金,轉移隱匿等。具體説來,隱匿財產的行為有很多種,只要是不讓對方知道的財產轉移行為,都屬於隱匿財產的行為。

三、離婚期間,配偶擅自單方轉移共同財產,另一方如何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一方當事人擅自轉讓了財產,並且轉讓的財產價值明顯低於財產的實際價值的,可以申請價格評估機構對於被轉讓的財產的實際市場價值進行評估,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03年在制定婚姻法解釋(二)時,出現一個情況,夫妻雙方聯合對付債權人,以作假的方式通過離婚將財產轉移到一方,藉以逃避債務。這種現象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比較突出,欠發達地區也有所反映。根據這個情況當時反覆討論,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在把握度的程度上爭論了很長時間。確定第24條的表述之後,夫妻雙方惡意對付債權人的現象得到遏制。

如果夫妻在離婚時進行財產分割時遇到了一方有隱藏財產的情況時,法院會認定隱藏財產或者對共同財產有不軌行為一方為過錯方,這樣一來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分割到更多一部分的財產。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隱藏財產的行為是一種性質惡劣也是互相不信任的行為,這種行為在何時都是不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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