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的財產應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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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的財產應歸誰所有?

一、夫妻婚前的財產應歸誰所有?

夫妻婚前的財產除非有約定,否則就歸各自所有。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公佈實施後,法律明文規定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房屋所有權的認定通常以產權證登記的名稱為準。如果房屋購買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則房產歸個人所有。

如果是貸款購房,就需要嚴格界定房屋購買時間及還款時間,即婚前一方購房,婚後還貸的,在離婚時可以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為一方所有,但因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還貸款,應根據夫妻共同還貸款的金額要求房屋所有一方付給另一方一半的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佈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如果夫妻雙方婚前存在同居,就需要靠具體的舉證來證實房產的歸屬。

現實中有很多情況是父母為子女買房,此時房屋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很多當事人認為自己父母在自己結婚前購買的房子,就是屬於自己的財產,但一般在當事人結婚時,當事人的父母會告訴媳婦説,這套房子是給你們結婚用的。所以,如果媳婦有人證或物證證明時,法院可能會引用這個司法解釋的第一款,認為這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房產。也就構成了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並不是在結合之後就會出現之間完全不區分各自的情況的,只要是結婚前各自持有的財物依然是自己的,而在結婚之後所產生的各種資產就需要結合不同的情況來確定是否要平均分,但是特殊的情況就是夫妻自己約定好贈送的部分就不在此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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