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沒領結婚證財產分割?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8W

男女雙方沒領結婚證財產分割?

一、男女雙方沒領結婚證財產分割?

對於沒有領取結婚證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2001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將“非法”二字刪除,稱為“同居關係”。據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成為對於同居財產分割的慣例。

適用此條規定,需要把握三個要點:

第一,雙方同居生活期間。

第二,“共同所得”。構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備二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係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但是,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103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該條規定,雖然不是針對同居期間財產分割作出的規定,但是,《物權法》的頒佈實施,使司法實踐中對於同居財產的分割慣例受到了否定。

二、未婚生子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所知,未婚生子將會面臨以下問題:

1、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男方年滿22週歲,女方年滿20週歲,才能結婚。未到法定年齡的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不構成合法的夫妻關係,只能算是未婚同居,同居期間所生的孩子屬於非婚生子女。

2、如果非法同居的一方提出分手,由於雙方婚姻關係不成立,並且女方當時是自願與男方未婚同居,沒有受脅迫等外力影響,因此就不存在補償的問題,也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3、孩子是在男女雙方在未婚同居期間出生,屬於非婚生子女。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

4、關於男女雙方的銀行賬户中的存款的歸屬問題。由於男女雙方非合法的夫妻關係,只是未婚同居關係,因此不能按照夫妻共有財產的標準來劃分而應當按照合夥財產的劃分方法。

5、未婚男女生活在一起是同居關係,這種同居關係法律不予認可。2004年4月1日婚姻法解釋(二)生效後,當事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法院不予立案。其依據的是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6、社會在快速發展,法律對於個人生活方面的隱私也變得更加寬容了。只要沒有損害社會、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未婚者之間自願的同居,已經成為法律不會干涉的個人生活方式的選擇。在此提醒選擇該方式的男女:法律在寬容的同時,也在聲明自己的立場:對於雙方均無配偶者的同居關係不干預、不保護。如果雙方在同居後,決定分手,需要自行解決,對於這種從未進行婚姻登記但是卻又希望法院出面“名正言順”分手的同居者,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生活在一起的情形屬於同居,此時若要分割共同財產,只能通過協議的方式處理,這是由於此種關係時不受法律保護的。在大多數沒有辦理結婚證就生活在一起的情形,財產一般都不能得到均等分割。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