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領證結婚的財產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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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領證結婚的財產怎麼分割?

一、沒有領證結婚的財產怎麼分割

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

我國,婚姻關係的成立是以“登記”為法定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係一種同居關係,不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保護,不享有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適用《民法典》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

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適用上述規定,需要把握三個要點:

第一,雙方同居生活期間。

第二,“共同所得”。構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備二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係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但是,《民法典》第308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該條規定,雖然不是針對同居期間財產分割作出的規定,但是,《民法典》的頒佈實施,使司法實踐中對於同居財產的分割慣例受到了否定。

二、同居糾紛處理時要注意什麼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修正後的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則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規定。在適用這一禁止性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後果。《民法典》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的區別。重婚系是以夫妻關係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那些應由道德規範調整的通姦、婚外戀等行為相區別。通姦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祕密、自願發生兩性關係的行為。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通姦、婚外戀都屬於有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一般由道德規範調整。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屬於《民法典》禁止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即使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中在一起多年,並且對外也是以夫妻名義的,但實際這樣的關係無法認定為合法的婚姻關係,往往只能按照事實婚姻或者同居關係對待處理。其中判定是屬於事實婚姻還是同居關係,就要看雙方之間這樣的關係是建立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還是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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