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轉移財產至子女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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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轉移財產至子女有效嗎?

離婚前轉移財產至子女有效嗎?

沒有效。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轉移夫妻財產會產生的法律後果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轉移財產的手法有哪些

招數集合(一)

一、不動產隱匿或轉移的方式以及處理對策。

1、瞞天過海,私自隱匿擁有不動產的信息。

常見方式:當事人一是月薪在五千元以上的白領,較為豐裕的收入,決定了很多當事人的不動產不止一處。有些頗有心計的當事人,在面臨離婚之前,就已經私下購買了另處不動產,而另一方卻不得而之。在離婚時,購房者絕口不提另有房產的事,該房產自然也不在共同之列。

處理對策:由於購房手續和週期較長,在夫妻平時相處時,難免購房者可能會泄露一些購房方面的痕跡,因此,如果一方的行為詭祕或異常導致另一方懷疑另有房產,另一方應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看有沒有一段時間的大額支付,以及向房產公司匯款的記錄等等。如果一方行為不露聲色,沒有蛛絲馬跡可查,就要採用推理的方式來確定一方是否購買了房產。比如:假設一方購買了他處房產,根據另一方的瞭解,一方購房的目的在於何處?如果有可能會給情人居住,就可以設法調查情人住處,查到門牌號後,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該套房屋的產權情況。如果可能會給親屬使用,就可以先確定排查範圍,然後再一個個排除。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私自購房後,空關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調查全部落空,還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與房地產中介公司往來,也就是説,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處理成本:一般情況下,靠另一方當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難完成以上調查事宜,因此,聘請有專業經驗的調查公司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就顯得尤為重要。當然,會另有一筆不菲的支出,不動產最少也價值幾十萬元,相對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風險和獲益比就不用多述了。

2、移花接木,私自將產權交易過户到他人名下。

常見方式:如果不動產產權是夫妻二人的名字,此種隱匿財產的行為,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須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產交易中心才給辦理過户手續。但對於產權證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卻不能排除一方將房產擅自過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轉移現金的可能。

採用這種方式隱匿轉移財產,並不是一種很高明的處理方式。因為對於交易過程及交易對象,整個線索流程在房地產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採用的目的,在於套取現金後,找消耗的理由進行脱身,不能不説,這是一種雖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轉移方式。

處理對策:一般來説,另一方在離婚時,會發現一方擅自過户的事實。因此,應該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交易的時間以及交易的對象。確定交易時間,是為了收集證據和停息抗辯一方可能提出賣房款已消耗殆盡的事由。確定交易對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惡意,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的產權為共同財產的事實。雖然物權不適用“善意取得”,但如果交易的下家是一方的父母,仍然有法院判決交易行為無效,從而從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權益。

3、金蟬脱殼,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

常見方式: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但卻是實際房產的擁有者。等到離婚之後,再將該房產過户到自己名下。此種方式最為“高超”,成本也較大,因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適用於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離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較為豐厚的情況。

處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幾點:

第一、所謂產權人有無泄露真相的可能。因為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因此,如果一方並不寬裕的父母或兄妹擁有巨值的房產,就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根據不同的人人制訂不同的調查對策及方式,就有可能會有所收穫。

第二、從交易時間,摸查出資線索。根據購房付款的時間,回憶一方在此期間財務上有無重大支出或異常,有條件的,還要查詢一方銀行存摺上的資金流向,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查詢打入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出處,也有可能獲得柳暗花明的收穫。

4、以逸待勞,婚前雙方出資購房記在一人名下。

常見方式:由於不願意失去購房機會,在還沒有領取證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時,“精明”的一方,以“貸款不便”、“沒有領結婚證就不能共有房屋”等為藉口,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臨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任憑另一方痛心和淚流,笑將全部房產權利收納,甚至藉助於法院之手,達到上述目的。

處理方式:第一,注意查詢出資匯款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有出資事實;第二,婚前購房出資切記,要將自己名子寫入產證,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

二、銀行存款、股票轉移、隱匿處理及對策。

(一)常見的銀行存款隱匿及調查問題。

1、瞞天過海,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户。

常見方式: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於其他銀行帳户中。離婚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並聲稱其餘錢款已用於家庭生活開支。

處理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六家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以及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於隱匿存款的解決,相對較為複雜,難度也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信息,特別對於開户銀行以及資金賬號。從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開户行和賬號的前提下,申請法院查詢,一般不會存在問題。但

(2)僅知道開户行,不知道賬號,查詢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請以及查詢力度不能保證,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此外

(3)即不知道銀行賬號又不知道開户行,法院無法調查。

(4)偷樑換柱,將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後人間蒸發。

常見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並且知道相關儲蓄信息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銀行轉賬方式取會留有流向痕跡),口頭上聲稱該款已用於生活日常開支,實際另存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

處理方式: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户的申請的,在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於生活開支進行辯駁時,可考慮:

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消耗數額,以及取款的動機。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鉅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消耗殆盡。

第三、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於反駁和抗辯。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金情況。

一般而言,法院處理財產,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當事人説:“他一個月一萬多塊錢工資,平時最多花三千,每月還餘有七千,二年下來,還應該剩有至少十萬多”;再如:“他工資雖然一個月只有二千塊,但單位有年終效益獎,可能有十幾萬,至少也有幾萬”。這些猜測推測的論據,法院是很難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會輕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耗完畢”的説法,對於“合理”資金流向解釋,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但如果一大筆錢款,短時間內“丟失”了、“吃光、喝光”了,“賭博輸掉”了,法院採信的可能性是不會太大的。

(二)常見股市資金轉移問題及防範。

常見方式:是中國僅有的二大交易所所在地之一,資金投入股市現象十分普遍,因此,股市資金轉移隱匿,也是常見問題。比如:

1、隱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給另一方炒股的股東代碼或資金號,或證券公司。

2、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後,套取現金,取出後轉移、隱匿。

由於必須藉助由銀行開户炒股,因此,股票資金轉移隱匿與銀行存款的轉移隱匿有相通之處,在於不再贅述。但提醒當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詢較銀行存款相對寬鬆,在上海,只要憑法院調查令即可到相關證券管理、經營機構查詢,因此,隱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資金對賬單,便可看出一方資金數額流量。

三、公司、企業股份轉移隱匿的方式及對策。

婚姻律師網在每年代理人一百餘起離婚案件中,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家裏有一家甚至幾家公司、企業。在離婚時,對於這些公司、企業財產份額的分割,也是離婚談判以及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焦點。因為公司、企業股東名冊在工商登記處可以查詢,隱匿財產的手段僅限於以他人名義入股,自己作隱名股東。而對於公司、企業的財產分割,主要問題在於公司財務不規範或“兩本賬”帶來賬目不實的問題,即便是由法院進行資產審計,往往的結果也是“價值高、評估低”。由於公司企業財產處理較為複雜,由於篇幅所限,這裏不再細述。

四、其他家庭動產的轉移隱匿問題及對策。

常見方式:調虎離山,轉移夫妻共有財產。因為處於“冷戰”或“交火”期,面臨離婚困擾的雙方很難象正常夫妻一樣在家裏相處。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選擇了分居,即使由於條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個“旅館”,或成為了一個發泄憤怒的地方。當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會趁另一方不備時,將家裏值錢的東西,諸如冰箱、電視等大件消費品轉移到“孃家”或他處,或矢口否認有某些共有財產。

處理策略:第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傢俱、電器的購買發票;第二、如果預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轉移隱匿的可能,請二位朋友到家裏,用攝像機將家電拍攝後,請朋友作證詞,在家庭財產清單上簽字。第三、發現家電被轉移後,立即報警,加強法院採信力度。

總之,離婚案件中,律師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在於維護當事人財產的權益,在合法、有謀地最大限度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研究、分析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存在的問題,值得每一名婚姻律師總結和思考。

□◆招數集合(二)

分清財產性質。性質不同,歸屬不同。《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條規定,一方;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遺囑或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均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掌握財產狀況。財權最好不交給一人,房產證書上註明自己為房產共有人,擁有企業股份的,關注財務報告、資產審計報告。有資金投入股市的,關注資金對賬單,掌握資金流量。這樣可及時發現套取現金而後轉移、隱匿。還要防止對方以親友名義購買房產,離婚後再過户到自己名下來轉移財產。

及早約定歸屬。《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財產約定一旦生效,財產分配也必須依約進行。

注重宣傳法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時,法院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宣傳法律規定會讓對方知道轉移隱匿財產後果,產生震懾作用。

特別注意外債。《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做假賬,證明經營失敗而負債是最普遍的轉移財產方式。要關注借款去向,注意銀行記錄、刷卡記錄,最好有相關證人,以防偽造債務。

保存相關憑據。按照《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和《個人存款賬户實名制規定》第八條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個人存款賬户情況。因此,可對大宗存款設聯名賬户。單獨設立的,更要多留心賬號、儲種、存入地。同時,要注意收集產權證複印件,傢俱、電器、貴重首飾購買發票,股東出資、財務報表、開户行、賬號等書面證明,以便按照《民事訴訟法》第64條、《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8條規定,在申請法院調查時提供證據及線索。

迅速及時取證。將家電等財產拍照並請朋友在財產清單上簽字。發現擅自處理冰箱、電視等大件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對方以孝敬父母、贈與等名義將財產轉移時,要及時制止。一旦發現轉移要立即報警或請居委會介入。報警記錄、筆錄、居委會證言都會成為法庭上有力的證據。

及時申請財產保全。為防止私賣房產、汽車,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還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提起訴訟注重時效。《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離婚後,發現有轉移隱匿財產行為,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予以制裁。

□◆招數集合(三)

轉移財產手法之一:私下變賣

2003年夏天,某女士向區法院遞交了離婚訴狀,決意與“久不歸家”的丈夫離婚。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好好愛護妻子和女兒。這個女士心一軟就答應與丈夫和好,並撤回了離婚起訴。2004年1月,丈夫又不知所往。

當這個女士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準備與丈夫分割財產時,卻發現丈夫在她上次撤回訴狀之後立刻將家裏的房子、汽車都賣掉了。最後,這個女士放棄追查這些財產,也沒訴求丈夫支付女兒的。她對法官説,反正靠自己完全能生活,女兒也很有出息,錢、房子都是身外之物,算了。

據有關部門介紹,私賣房產、汽車是近年來最常見的轉移夫妻財產的形式之一。市公證處稱,他們近來多次碰到假冒配偶之名辦理委託賣房的案件,有的是偽造配偶的身份證或者委託證明,還有一個男士甚至拉上另一個女子假冒妻子要來辦理“委託賣房公證”。最近,區法院正在審理一起妻子狀告丈夫偷賣房子的案件,妻子也稱那份所謂的“同意交易聲明”是丈夫偽造的。

轉移財產手法之二:偽造債務

劉方(化名)與吳成(化名)婚後積累下鉅額資產,吳成説光房產市值就將近2000萬元。2000年8月,因吳成“包二奶”,劉方向法院遞交了離婚訴狀,當時她説兩人只有一筆14萬元的外債。當吳成在2004年2月也提起離婚訴訟時,劉方説有五六百萬元的債務,而且這些債務都是在1997年間的幾個月裏冒出來的。她説那是買房欠的債,後來房子被拍賣抵債了。

吳成指責劉方是偽造債務、惡意轉移財產。吳成舉例説,1997年初,劉方讓她的妹妹和姑姑偽造,製造出欠其妹妹120萬元本金及79.2萬元利息、欠其姑姑100萬元本金及利息88萬元的債務,從而將市值至少在1000萬元的別墅以380萬元的低價變賣。

偽造債務是去年以來最“高明”的轉移夫妻財產的方式之一,而且這些所謂的債務往往都是由法院判決來確認。因此,經常一方在打離婚官司,而另一方的親友或者其他人將離婚夫妻一塊告到法院,説是欠了他(她)的債務,要求用房產之類的財產來抵債,甚至先離婚官司一步,將爭訟的房產予以查封。

一律師甚至這樣告訴記者,找親友或者熟人制造幾張借條實在是件太容易的事,因此他在代理離婚官司時都會提醒當事人防着點。而一民事法官説,他們在碰到離婚一方主張有外債時,都會特別小心,要求當事人合理解釋所借錢款用到哪裏,並要求證人出庭説明,以防一方偽造債務。

轉移財產手法之三:私贈財產

有一對夫妻,結婚十幾年,丈夫在事業單位工作,收入不高,且因患有糖尿病,每月收入基本花光,而妻子是做貿易生意的,收入頗豐,積攢下不少“私房錢”。後來,丈夫因妻子私下處置財產而提起離婚訴訟。據他説,妻子將8萬元悄悄借給別人,並出資幫助姐姐買下好幾套房子,而他一點也不知情。對此,妻子堅決否認,因丈夫無法舉證,此事最終不了。

轉移財產手法之四:隱瞞財產

市曾經有過這麼一起官司:一“全職太太”狀告丈夫長期在外“包二奶”,訴求分割丈夫高達5000萬元的財產,其中包括丈夫在多家公司的股份。而丈夫稱近年來做生意虧損,如今債台高築,根本沒有5000萬元的財產。

由於這個“全職太太”沒有參與公司經營,根本沒辦法瞭解丈夫所控制財產的實際情況,甚至“二奶”購買的房子是不是丈夫出資,她也找不到證據。最終法院只能就確認的幾套房產進行分割,即使給撫養孩子的妻子這一方已多判了一些財產,然而這些房產僅值幾十萬元。

如果家庭的共同財產主要由一方所掙,尤其是一方對外擁有實業或者股份時,另一方在分割財產時往往會吃大虧。

離婚家產如何保護

本人認為,預防因離婚引起的財產糾紛的最好辦法是財產公證。夫妻雙方進行財產約定時,不僅要約定婚前財產,還應該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以及離婚時的財產如何分割進行約定;同時,夫妻雙方也可以通過訂立書面協議的方式,私下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的歸屬。財產公證和協議可以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發生糾紛訴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時處理。

本人建議,一旦發覺夫妻關係即將破裂,為防止單方面處置財產,夫妻最好不要像平時那樣把財權交給一個人;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要及時制止,特別是對方以孝敬父母、捐贈等名義將財產轉移時,決不可掉以輕心。

由於轉移現金很難取證,因此夫妻可以對大宗存款設個聯名賬户,防止對方擅自轉移;一旦發現對方有財產轉移的跡象,要多留心對方存單的賬號、儲種、在哪個儲蓄所存的錢,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證據。同時,還可以從交水電費、手機費等收據,瞭解對方有哪幾個銀行賬號,餘額還有多少。

綜合上面所説的,轉移財產是屬於一種嚴重的違反了婚姻法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傷害,不管是把財產給了誰包括自己的子女是必須要慎得對方的同意,這樣才行為才算是合法的,共同的財產是需要雙方來進行協商分割的,不能允許任何一方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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