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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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管轄規定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管理,因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於雙方曾經的婚姻關係產生的離婚後財產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會困惑,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後不動產的分割問題時。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在離婚時一併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離婚後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訴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的內容之一,不是對不動產權屬之爭;所以仍然要適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等相關規定,即在適用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案由認定。

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後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二,當事人離婚後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其四,一方當事人於婚姻關係結束後發現時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對於因以上四種情形而提起訴訟的,法院均應當受理。

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對於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當代社會,目前關於《民事訴訟法》當中是涉及到離婚的管轄權問題的,這種管轄權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如果程序不合法的話,那麼後續有一些人員是可以以此為理由來進行上訴的。所以必須要找準好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一般情況下都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來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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