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遺漏的財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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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遺漏的財產怎麼處理?

離婚後遺漏的財產怎麼處理?

離婚後發現有遺漏的就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婚姻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在舉證能力的分配上講究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只有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實因客觀因素無法取得的材料,或者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或者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二、對於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麼樣的

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

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三、共同財產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之後發果一方發現有財產沒有分割的,對於當事人就要及時的提出來,能協商的儘量利用和平的方式處理,但如果不能協商的就需要在訴訟的時效之內向法院提出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勝訴權利,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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