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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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如何處理?我國現行法律在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本着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的基礎上,作了詳盡的規定。

一、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對已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具體地説:

1.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另外,下面幾種情況也屬夫妻共同財產: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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