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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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離婚後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優先適用夫妻的書面約定。

2、夫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分割。

3、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涉及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的問題,有約定的從約定,但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沒有約定當事人可起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法院在審理財產分割案件時,應當從照顧弱勢一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儘可能的公正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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