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子法院拍賣價款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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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法院拍賣價款如何分割?

夫妻雙方決定離婚的,要對家庭財產的分割達成統一意見,其中房產是家庭的重要財產,雙方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的,可以交給法院處理。那麼,離婚房子法院拍賣價款如何分割?拍賣是法院處理離婚房產分割的最後一步,所得價款一般是平均分割,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離婚房子法院拍賣價款如何分割?

不一定會拍賣強制執行,只要雙方協議分割財產即可,即一個人取得房產,然後根據市場價值補償另一方房產的一半價值的財產或現金,如果不能歸還,應當作為欠債約定還款計劃。

當雙方都不讓步,只能拍賣房產,然後分割現金所得。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二、如何對離婚房產進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財產分割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及相應比例的增值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房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及相應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併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於對半分割。

綜上所述,屬於共同財產的房產,雙方離婚的時候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分割,都不主張房屋使用權的,可以走司法拍賣程序。離婚房子法院拍賣的價款,按照照顧女方及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等原則在雙方之間進行分割,原則是平均分配。因拍賣發生的費用,離婚雙方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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