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離婚財產協議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2W

第三人撤銷離婚財產協議是可以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可知,如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依法應滿足如下構成要件:

第三人撤銷離婚財產協議可以嗎?

1、主體要件

即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必須是《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既包括對原審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包括對原審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亦即不論第三人與原審案件法律關係有無關聯,只要案件處理結果影響到其利益,即可認定其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在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虛構債權債務關係,進行虛假訴訟,致使第三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且其無法直接通過另訴方式解決爭議的情況下,即應認定其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適格。

2、程序要件

即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2)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3)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四)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第三人應當對上述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承擔舉證責任。若在原審訴訟程序中,第三人已經獲知程序進程或者已經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參加原審程序的第三人,則不能於裁判文書生效後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此為因其自身存在過錯,責任自負。

3、實體要件

即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且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

所謂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應限於因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導致的實體處理錯誤,而對於程序問題則不屬於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定情形,此亦為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當事人申請再審事由的最主要區別所在。又由於第三人撤銷之訴在其效果上與審判監督程序基本相同,因而其雖為獨立之訴訟,但又區別於普通的民事訴訟,即第三人還應舉證證明由於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造成了其合法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

但此處應予注意的是,對於債權而言,根據人民法院以往判例,第三人撤銷之訴一般只保護那些法律規定享有法定優先權的債權,如建築工程價款優先權、船舶優先權等;以及法律明確規定享有法定撤銷權的債權。而對於普通債權,則原則上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保護,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虛假訴訟之情形。

4、時間條件

即第三人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撤銷之訴。該期間與申請再審的期間一樣,均為不變期間,不適用延長、中止、中斷的規定。

5、特定管轄

即第三人撤銷之訴應向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提起。即屬於民事訴訟中的專屬管轄,不再適用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第三人撤銷離婚財產協議一般來説是合法的,但是此第三人必須要舉證,由於該離婚財產協議的簽署,導致了自己的財產權益受到侵害,且必須要是在知道離婚關係存在之後的半年內,就向法院提出撤銷請求,若是不滿足這些條件的,請求撤銷離婚財產協議的請求並不會被受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