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可以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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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可以撤銷嗎?

一、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可以撤銷嗎?

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條款的特質決定了其不同於贈與合同,在法律適用上不應當適用《合同法》來進行調整,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即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僅在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才可將有關財產分割的條款撤銷。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屬於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意見,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

二、具體情況

第一,從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條款訂立的主體來看,該贈與條款的訂立是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與一般贈與合同主體有所不同。一般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無償將自己的財產給予他人,受贈人只要接受即可,這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依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撤銷贈與合同;而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原夫妻雙方經過共同協商的結果,是雙方共同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單獨一方不能隨意撤銷贈與條款。

第二,從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訂立的目的來看,離婚財產贈與是出於雙方協議離婚的需要,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為目的的贈與行為。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簽訂,協議中財產贈與是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依附於男女雙方婚姻關係的解除,其本身並非單獨存在,如非出於雙方協商離婚的需要,任何一方均不會單獨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產生離婚的法律效果後,其中的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條款才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離婚登記後,在雙方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的情況下,如果准許一方撤銷其中的贈與條款,必然導致對另一方的不公,也違背了離婚協議雙方的合意和初衷。

第三,從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的特徵來看,離婚財產贈與並非純屬於無償行為。無償性是一般贈與合同最突出的特徵,《合同法》規定贈與可以撤銷也是基於其是無償行為;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雙方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主要是出於給子女一定物質補償、提供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目的,體現了對子女今後生活的幫助或安排,屬於父母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及其它附隨義務的表現,與贈與合同體現的無償性有本質區別。

第四,從法律和社會效果上來看,登記離婚後,如果一方贈與人隨意撤銷財產贈與,一方面有違誠實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也會給一些離婚當事人假借財產的贈與達到既離婚又佔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創傷,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應當就有關財產的分隔情況進行明確認定,需要注意的是,所做出的分割協議或者贈予情況都是要經過雙方同意的,並且具備一定的法律效應,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進行撤銷的,但如果一方存在過錯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則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撤銷相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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