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財產分配證明樣板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3W

老年人財產分配證明樣板是怎樣的

一、老年人財產分配證明樣板是怎樣的

老人財產分割協議人:協議人甲,長子:,身份證號碼:;協議人乙,次子:,身份證號碼:;協議人丙,長女:,身份證號碼:;所分割的家庭遺產情況家庭中父親、母親均已去世,留下遺產尚未分割,協議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完成遺產分割。

法律賦予公民用立遺囑的方式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既體現了我國公民具有廣泛的自由民主權利,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老年人。這使老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根據子女對自己盡贍養義務的大小,以及子女的具體情況來合法而又合理地處分自己身後的財產。

老年人可以在遺囑中力盡贍養義務多的子女多留遺產,對盡義務少或不盡義務的子女少分或不分遺產,這些規定使繼承人的繼承權被取消。

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無須徵得遺囑繼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繼承人的贊同。只要有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老人立遺囑的有效條件

1、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如果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行為能力,則不影響他當時所立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他人偽造的遺囑無效,篡改的遺囑,篡改的內容無效。”有的被繼承人本來沒有立遺囑,而繼承人無中生有假造遺囑,也有的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繼承人認為於己不利,又另造一份於己有利的遺囑,以假亂真。這些都屬無效遺囑。

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遺囑為準。”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以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

綜上所述,老年人在世的時候有立遺囑的權利,他人是沒有干涉的權利的,有效的遺囑需要老人具備真實的表達意思的能力,按照自己的醫院表達就可以了,如果遺囑在無意識,被欺騙的情況下建立的那麼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