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離婚財產分割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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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離婚財產分割有什麼規定?

社會的快節奏發展,讓我們的生活節奏也加快,在這其中也發生了許多問題,離婚率的持續走高就是其中一個惡果,而且夫妻離婚並不僅僅只是兩個人關係的分離,還涉及雙方家庭、財產與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的問題,那麼我國法律對夫妻分居離婚財產分割有什麼具體規定呢?

分居,又稱為別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終止夫妻共同生活。它由兩個要素構成:一是在客觀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廢止,夫妻雙方完全分開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主觀上有分居生活的意願,即在主觀上拒絕夫妻共同生活。因而,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觀事實,尚不足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我國現行法上未規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實上的分居。對於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是否仍然適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有不同的認識。目前學界通説及有關司法解釋主張夫妻雖然在事實上處於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在法律上婚姻關係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修正後的婚姻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認定夫妻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仍得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

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決。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以看出,關於夫妻雙方之間的財產,要區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對於婚後財產視為共同財產,這是夫妻雙方所共同享有的,如果雙方離婚的話,這一部分財產是要進行分割的,而對於婚前個人財產則不需要,和也是為了避免騙婚等現象的出現,因此我國關於夫妻分居離婚財產分割是有着較為詳盡的規定的,具體的分割標準可以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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