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分割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3W

一. 夫妻的財產約定

離婚時財產分割問題?

“約定優於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民法典》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書面形式的約定

《民法典》第135條規定:前項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事後即使反悔,也必須按前述協議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約定形式。建議擬達成財產協議的夫妻或準夫妻能夠儘量採取書面形式,草擬一份內容明確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協議。為了使協議能夠真正體現雙方的協商意見,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幫助起草協議,並見證協議。

夫妻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利歸屬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雙方財產差距較大的婚姻等可能發生財產爭議的婚姻家庭中採用較多。

口頭形式的約定

不採用書面形式的約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頭協議,只要在分割財產時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律的規定就可以不予考慮

但口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一旦不認帳,就只能認定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二.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一方或雙方對外享有的債權。

(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七)其他以夫妻關係存續期的合法收入購置的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物品。

(八)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擴建的,修繕、擴建後的房屋的增值部分屬共同財產。(九)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在其他企業中的投資。

(十)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以視為共同財產。

(十一)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的處理原則:《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決,同時,也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以夫妻共同財產的投資,在離婚時的處理方法: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可能會進行一定的投資,例如購買國債或股票、發起成立公司、與他人合夥經營、購買房產進行出租出售等等。

如果這種投資是以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的,對外也以夫妻的名義共同取得利益和承擔責任,則這種投資的既得利益應按照上述共同財產處理。尚無既得利益的部分,離婚時應按照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例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具備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但這種投資後來往往由夫妻雙方其中一方經營,或者雖由夫妻雙方經營但對外以一方的名義取得利益和承擔責任,例如,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雙方共同料理出租出售,但產權證上寫的是一方的名字。這種情況下,該共同投資的產業應分給實際的營業人和財產的名義所有人,但應對另一方視投入的多少予以合理補償。婚後共同使用的房屋,在離婚時的處理方法。

一般情況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只有一處住宅,所以離婚時在分割房產上往往爭議比較大,尤其處於目前北京樓市的漲幅較大,夫妻同爭房產所有權的情況比較多。房產為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姻存續不足八年,產權很明確的房產,在離婚時的分割方法很明確,按照一方的個人財產處理。但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擴建的,增值部分應視為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應對共同部分中非產權人所有部分有所體現,屬於另一方應得的分額,由產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房產確屬共同所有,但離婚時雙方均爭產權,而該共有房產又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扶養子女的一方或無過錯方等的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應給予對方相當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

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照顧女方。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方以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其要求應屬合理,另一方應予協助,但共住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對於離婚時,由一方承租的公房,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處理。婚後按揭房的分割,按照上述原則處理。產權的歸屬一般以產權證上記載的產權人為準,沒有產權證書的,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約人為準,對於其中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款或還貸的部分,另一方應予以補償,尚未還清的按揭貸款,由產權人負擔。實際生活中可能遇到有實際出資人與產權人不同一的現象,這種情況下,如果實際出資人要爭得權利得話比較困難,為切實保證您的權利,建議您諮詢專業婚姻法律師。分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在離婚時的處理方法。

夫妻分居期間彼此沒有聯繫,此期間各自所得到的財產夫妻分別管理和使用,很多離婚當事人因此而認為此期間所產生的財產可以視為個人財產,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只要夫妻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沒有生效,則在法律上雙方仍然屬於夫妻關係,所產生的一切工資、獎金等就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應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具體方法: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必要的補償。夫妻所負擔的債務的處理方法。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撫養義務等雙方共同的事由,則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但如果是一方為了賭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負擔的債務、在借債時又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擔的債務,原則上由個人承擔,但如果該負債是為購置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使用的房產或其他貴重物品,而該物品又因夫妻關係的長期存續而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的,則該負債,應按照夫妻共同負債處理。一方有隱匿和轉移財產行為時的處理方法。

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夫妻均分,但是婚姻在破碎的過程中很有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一方並不知道某項共同財產的存在,或者明知某項共同財產存在但不確知具體數額,又或者明知某項共同財產的存在對方卻矢口否認。例如,家裏的存款一直被男方控制,離婚時男方只承認一半存款的存在;再如,女方離家出走已經一年了,一年後回來提出離婚,男方只知道女方在外面賺了大錢,無法確定她在這一年內的具體工資收入。在離婚之訴中,請求法院對某項財產進行離婚分割時,請求方對該財產的存在和該財產確屬夫妻共同財產負有舉證責任。如果遇到上述種種情況,您必須對對方隱匿或否認的財產進行舉證。您可以自己進行一些簡單取證,例如,如果對方隱匿了自己的工資收入,可以到對方的單位去調查。但是如果共同財產涉及到知識產權、公司股利等方面,則取證的難度就較大了;而且即便是簡單的調查取證,如果受到當事人的阻撓也是困難重重的。如果確有取證的必要和可能,而且又能夠提供必要的線索,則在此建議您聘請律師幫助您取證。新《民法典》對離婚時隱匿財產的行為,給以了懲罰性的規定。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隱匿轉移財產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 夫或妻的個人財產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的範圍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獲得的,情理上應由夫妻個人使用、支配、處理的財產。

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可憑取得上述費用的合法文書等證明。

(三)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結婚時間10年以內,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以及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

(六)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

(七)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個人所有(處理時應給予另一方適當的照顧)。

(八)其他應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的處理方法

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離婚分割時應歸屬一方。 夫或妻以個人財產為由主張該財產權利時,其舉證責任問題的處理。

一方婚前的工資、獎金由工資單、工資存單等證明;一方婚前購置的財物由購物發票證明;一方婚前生產、經營的收益由出資證明書、生產合同等權利證書證明;知識產權的收益由知識產權證書證明;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由遺書和贈與合同證明;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可以由部隊出具證明。此外,個人財產數額較大的,取證難度較大的,建議您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取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