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寫雙方名字是否房產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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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寫雙方名字是否房產共有

在正常情況下,家裏面的長輩當然是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夠有個幸福美滿的家庭生活了,儘管結婚的時候沒有房子,但是,結婚以後可能其中一方的父母就全額出資給孩子買了一套婚房,並且寫的也是兩個人的名字,實際上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寫雙方名字的房產,在法律上就是屬於夫妻共有的了。

一、在我國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寫雙方名字是否房產共有?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寫雙方名字,屬於對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1、房屋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根據物權的公示原則,該房屋應屬於登記者的個人財產。

2、房屋若是用其中一方婚前財產折款所購買的,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應屬於出資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即使該財產形式有所轉化,仍不改變其婚前財產的性質。

3、如果房屋是在婚後購買的,只登記在一方且未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這是二人財產已經發生混同,認為該房屋應比照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後,房產登記為另外一方的名字,綜合其登記的意思、財產情況可以推定為贈與認定該房屋是登記方的個人財的,可以產。

5、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後,登記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為參與出資、裝修的,應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注意什麼?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我們還應當注意:

(一)婚前個人財產就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再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二)從財務角度説,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負數反映,應當計算時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扣除,或者分項計算再作分割。

(三)特殊情況:如果夫妻曾經書面約定:哪些財產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算作是個人財產,分別歸誰所有。那麼約定優先,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以協議內容為準,不依法律來確定。這就是夫妻財產約定製優於法定財產製的內容。

像是這種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視為對子女的無償贈與,特別是已經寫上了夫妻兩個人的名字,而且還是在婚後的,婚姻法當中明確規定此次該套房產已經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了,也就是不管是哪一方的父母出資購買的,離婚的時候另一半都有權利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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