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反訴書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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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反訴書包括哪些內容

一、離婚財產分割反訴書包括哪些內容?

反訴人(本訴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反訴請求:

(寫明請求的具體內容)

事實和理由:

(寫明具體的時間、地點、經過、見證人等)

證據和證據來源(如有證人,應當寫明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反訴書副本 份

具狀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二、民事訴訟法關於反訴的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反訴的目的,在於抵銷、吞併本訴,使本訴失去作用,這樣會使原告的起訴失去實際意義。如果兩種事實沒有牽聯,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須償還欠款。這兩問題沒有聯繫,被告提出還債問題不是反訴,如有必要,應另案起訴。被告提出反訴後,原告提起的訴訟為本訴。反訴和本訴同時存在,可合併審理,但應分別審查、判處。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權利,又承擔原、被告的義務。除了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的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外,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權提起反訴。

專門針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提起反訴的這種情況,原因就是被告方認為原告關於財產分割的相關訴訟請求是完全不符合實際情況的,那反訴狀當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也必須要有理有據。但是,在每一起不同的離婚財產分割案例當中的實際情況都有很大的差異,所以不同反訴書的詳細內容不具備任何參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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