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財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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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條的規定,夫妻個人財產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護膚品、化粧品,剃鬚刀等一方專用的物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比如,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對自己子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上面就是屬於個人財產的一些情形,您是否已經清楚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