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法律會怎分小孩和財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5W

如果離婚法律會怎分小孩和財產?

如果離婚法律會怎分小孩和財產?

已經滿18週歲的孩子不再有歸屬給誰和撫養的問題,不用再考慮。還未滿18週歲的孩子,歸屬給誰就很大程度上分取決於孩子的心願了,但如果是協議離婚,兩人可以協商解決的。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仍然歸個人,婚後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人一半。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其次,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情況比較複雜的案件,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之訴的審理將會影響離婚之訴的及時審理。比如有的夫妻財產與大家庭的財產混合在一起,或者夫妻財產需要專門部門進行評估鑑定,對夫妻財產的分家析產或評估鑑定,將會嚴重拖延離婚之訴的審理,在這同時,也加劇了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離婚案件實行訴的合併,不利於充分保障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

相對於每一個訴訟標的,當事人都享有充分的陳述、申辯、舉證、貭證的權利。離婚案件中,合併審理離婚之訴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之訴,使得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之訴附屬於離婚之訴,其訴訟權利無法獨立體現,也使得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得獨立訴訟制度得不到充分的應用與發展,也無法保障當事人充分享有訴訟權利。第二位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之訴的成立與否取決於第一位離婚之訴的成立與否,當一方當事人堅持不離婚的情況下,理所當然不會就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問題進行陳述、申辯及舉證、質證,這對於那些感情尚未破裂,有望搞好夫妻關係的案件,可以成為夫妻感情尚好的一種外在表現,但對於那些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再搞好夫妻關係的離婚案件,一方執意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拒絕陳述、申辯舉證、質證的話,那就不是明智之舉了,這將導致當事人有違本意地放棄了自己應該享有的訴訟權利,也有礙法院公正審理案件。

目前,我國離婚可採取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採取協議離婚的,雙方私下已經對子女撫養權歸屬、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的意見,而對於訴訟離婚的,是以法院判決為準的,法院的判決撫養權時會參考雙方的經濟能力、孩子的意見等因素,而財產分割也會更傾向於無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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