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財產年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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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割財產年限是多久?

一、離婚分割財產年限是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重新分割財產的期限

離婚時一方隱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至次日起計算。離婚後要求確認夫妻七分割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等,因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有關離婚財產分割訴訟的提出必須在訴訟期限內進行,如果超出了訴訟期限的規定,那麼其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情況在司法機關可以不予受理,所以當事人必須對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情況進行合法的處理,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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