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監護權轉移公證需要攜帶哪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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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監護權轉移公證需要攜帶哪些資料?

夫妻雙方離婚後,除了分割財產外,最重要的就是在子女監護權的分配上。一方拿到監護權後,可能會因為生病、到外地工作等因素無法繼續履行監護權,這時就為了更好的對子女保護需要進行監護權轉移。通常,為了避免後期糾紛,辦理監護權轉移的時候要經過公證處公證。那麼辦理監護權轉移公證需要哪些材料?小編通過下文做個簡單説明。

一、辦理子女監護權協議公證,申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2、委託監護人、受託監護人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户口簿》、十六週歲以上公民還須提交《居民身份證》;

4、監護權資格證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及相關的協議書等;

5、擬申請公證的《監護協議》文本;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件、證明材料。

二、監護權轉移的成因包括哪些?

究其監護權的轉移原因,主要是由於監護人臨時行為障礙而導致的無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監護職責。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監護人自身無法克服的原因導致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如監護人生病,在外地工作或正常工作,探親,旅遊,出差等。

2、因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而將共置於他人的照管之下,如上學,入托,寄養,就醫等

3、因被監護人自身原因導致的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如被監護人未經許可擅自外出打工,旅遊,探親訪友等。

4、因第三人或監護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如被監護人因不服管教,違法或犯罪情況下被強制勞教,送入工讀學校或收容場所等。

5、其他原因。上述各種情況下,均可能導致監護人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監護職責,此時如不能為被監護人設置法律上的監護承繼關係,則會使對被監護人的監護實際上處於一個空白或無人監護的狀態。對於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是不利的。因而,在監護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監護職責時,通過相應的程序,使監護權發生轉移,為被監護人設置相應的監護照管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對被監護人始終設立監護應該是一項法律原則,是不容許討論的。

由此可見,造成父母監護權轉移的因素很多,雙方談好條件後,在辦理監護權轉移的時候,要寫一份協議,並且經過公證。這樣也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辦理監護權轉移公證需要申請人提交身份證、户口本、監護證明及監護轉移協議書。通過公證,可以增強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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