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夫妻如何管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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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夫妻如何管理財產?

一、婚姻法規定夫妻如何管理財產?

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應該共同管理,一般建議建議兩個共設一個公共卡,一個人保管卡,一個人保管密碼。公共卡的錢由兩個協議存入(比如各存工資的50%,或者規定一個合理的數,作為以後小孩的教育基金,或者自己養老基金等。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係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製度。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共同財產的範圍確定中的一些難點問題

三、收益問題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但對“收益”應如何理解,法律並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就知識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知識產權的收益應存在既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既得的經濟利益,屬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於預期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15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歸一方所有。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由於結婚之後,民事主體雙方的財產都會屬於共同財產,故而需要兩人共同管理這些財產,若是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就處分這些共同財產,將可能會導致處分對不知情的一方產生司法效力。但此規定不適用於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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